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制功能,推薦性標準屬于技術文件,不具備強制執行的功能。
強制性標準規定比較具體明確,較為嚴格,推薦性標準比較靈活。
強制性標準強制檢驗項目多,通用性較差,覆蓋面積??;推薦性標準中強制性檢驗項目少,通用性強,覆蓋面大,具體檢測項目選擇,用戶可根據情況需要進行選擇。
強制性國家標準(GB):
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法規等強制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,具有法律屬性。(藥品、食品衛生、環境保護等領域運用的強制性標準較多)
工業產品安全、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,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。
進出口商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,即使符合其他質量條款或收貨人愿意購買,也不可進行進出口貿易交易。我國進出口商品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的,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。
強制性標準可分為兩種:1.全文強制形式(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需要強制)。2.條文強制形式(標準中部分技術內容需要強制)。
推薦性國家標準(GB/T):
推薦性標準為非強制性標準,不強制使用,但受市場因素促進使用。
這類標準未采用時不具構成法律方面責任,但采用并納入合同中,就成為各方必須遵守的技術依據,此時就具備法律上的約束性。
國家標準隨著社會發展,不斷制定新標準,滿足生活、生產需要,一般年限為5年,過了年限進行修訂或重新制定,所以標準不是一直不變的,屬于動態信息。
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了推薦性標準,則此產品必須符合本標準。